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金录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金录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四条、
零四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刘荟宇审判员 舒宇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美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