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温某某所有的的小型汽车一台,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温某某所有的的小型汽车一台,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亚峰 审判员 赵军华 审判员 赵俊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雪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