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菊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 培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