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吕某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鲁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鲁1428民初1954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旭峰,武城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斌,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解放北路**银座大厦******。 负责人:王光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运达,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交通费等共计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额变更为114283.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8日12时45分许,被告吕某某驾驶鲁N×××××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武城县陈公堤中国移动武城至德州444号杆处与原告驾驶的鲁N×××××号普通低速货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武城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与被告吕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车辆鲁N×××××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入有保险。为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93元,诉讼保全费500元共计1793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子勇 代理审判员  修凤青 人民陪审员  李志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梅雪 书 记 员  安伟伟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