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筑博公司的住
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筑博公司的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涉案合同履行地为筑博公司的住所地,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筑博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本案系争《合同书》明确约定:“出现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属约定管辖,且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现系争《合同书》首页明确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徐汇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筑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
第三十四条、
十四条、第一百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
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款项缴付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海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
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
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