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庆球减刑假释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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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庆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3日止
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庆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