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庆球减刑假释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庆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3日止

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庆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