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
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张栋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元(40000元扣除已偿还的19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22.4%,双方虽达成付息费协议,约定合同利息与咨询服务费合计每月按本金的2.5%计付息费,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收取咨询服务费的合法性依据,且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年利率24%的规定,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张栋强偿还借款期内利息1986.67元[40000元×22.4%÷12×4个月(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扣除已偿还的1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三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
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3月12日起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亚黑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原告曾诉请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亚黑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其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鑫通公司主张被告亚黑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亚黑牙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栋强追偿。被告冶玉莲、亚黑牙系借款人被告张栋强的保证担保人,其承担的应当为担保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冶玉莲、亚黑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元、借款期内利息3000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栋强、冶玉莲、亚黑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
第十八条、
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栋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巴河县鑫通小额贷款
决如下:一、被告张栋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巴河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0元,借款期内利息1986.67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3月12日起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亚黑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哈巴河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哈巴河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9元,由被告张栋强负担1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