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兆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汤建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