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秀兰与盘水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泽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