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鉴坤与佛山市天铁分条平板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

百零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天铁分条平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天铁分条平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林鉴坤支付货运费99982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49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1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082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2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鉴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9.75元、财产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9.75元、财产保全费为1029.87元,合共2199.62元(原告林鉴坤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天铁分条平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秋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