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楚军与冯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九条、

零九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楚军借款2000元;二、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楚军借款2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玉萍负担(此款原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玉萍负担(此款原告已先行预交,被告冯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林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