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
第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
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富莱登大酒店有
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富莱登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金融储蓄机构存款、收入人民币111,000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程佳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席文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