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有良、江西富莱登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

第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

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富莱登大酒店有

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富莱登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金融储蓄机构存款、收入人民币111,000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程佳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席文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