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彦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