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宪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
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宪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第二起诈骗的犯罪数额提出异议,认为该起诈骗数额应为见面礼现金66000元和礼品款,其他财物款项其不知道。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丁宪伟犯诈骗罪无异议,对指控的第二起被告人伙同他人骗徐某5鹤五菱宏光汽车一辆认为证据不足,并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丁宪伟伙梁某兰等人以相亲结婚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2年底梁某兰(另案处理)经人介绍认识被害石某2策,梁某兰以石某2策结婚为名,与被告人丁宪伟共同骗石某2策现金四万余元,丁宪伟获利一千元。案发前梁某兰退还被害石某2策两万四千元,尚余一万六千余元未退清。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石某2策陈述,证明其在三、四年前的十二月初,通过媒人相亲见过一个叫齐亚楠的女子,后来看她的身份证才知道她梁某兰。这个女的以相亲为名骗了其四万多元钱。当时相亲见面地点在单县湖西花园小区齐亚楠的房子里,她妹妹和妹夫,还有干爹和妈妈都在家。当时带了彩礼三万三千元,礼品是六个六,价值五六千元钱。后来又陆续给她部分现金,其和齐亚楠说结婚的事情,她就往后拖,然后就不接其电话了。因为其给她说要报警告她,齐亚楠才还给其两万多元钱,现在还有两万元钱没还。2、证李某民证言,证石某2策是其子,通过媒人给他介绍的对梁某兰。他俩刚认识十几天,说要订婚,彩礼三万三千元,礼品是六个六,价值五千多元钱,从开始见面到最后,共花费四万多元钱。3、证石某1安证言,证明内容李某民证言一致,并证明经与儿石某2策联系,确认齐亚楠共还给我们两万四千元钱。4、证仇某花证言,证梁某兰说丁楼的老头给她介绍一个对象,要和这个男孩见面,让其冒充她妈妈,还说让其对象齐运桃冒充她爸爸梁某兰还提前说让其叫她齐亚楠,那个男的知道她叫齐亚楠。定亲是在单县湖西花园小区见面,现场还有那个丁楼的老头和他儿子、儿媳妇。见完面后其就走了。定亲时男方带了很多彩礼和现金,现金多少其不知道。5、证梁某兰证言,证明其首先骗的石某2策,具体的时间记不清了,只记的是冬天,单县丁楼乡丁宪伟的父亲要和其说个对象,其没答应,丁宪伟就说不是真的要跟那个人过,只是让其利用相亲见面骗人家的钱,其就没多想。后来石某2策见面都是丁宪伟的父亲安排的,其没有相石某2策,和他聊天就是想骗他。后来商量见面,丁宪伟和其说彩礼要六万六,得给他一万,如果是三万三的话得给他五千,其当时也没说话。后彩礼钱定的是三万多,还有其他的礼品,石某2策见面地点是在单县湖西花园小区其租的房子里,当时在场的人有丁宪伟(冒充其妹夫)、丁宪伟的对象(冒充其妹妹)、丁宪伟的父亲、其干妈和干爹还有其石某2策给了其一个红包,里面是彩礼钱三万多元钱,还带来的一些礼品。后石某2策催着结婚,其不同意石某2策就说分手的事情,说要把媒礼钱还给他,其还给他了三万多元钱。6、被告人丁宪伟供述与辩解,证梁某兰是其干妹妹,2012年农历12月份梁某兰和其打电话说她要见面了,让其以她干弟弟的身份去帮忙。其当时去梁某兰租的房子,和这个男的见过一面,当梁某兰和这个男的介绍说其是她干弟弟。男方拿多少礼钱其不知道,事梁某兰给其一千元钱。二、2014年农历10月份梁某兰经人介绍认识被害徐某5鹤梁某兰以徐某5鹤结婚为名,与被告人丁宪伟共同骗徐某5鹤现金六万六千元、礼品价值四千五百余元。丁宪伟获利一千二百元。案发前梁某兰将上述现金、礼品款退徐某5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徐某5鹤的陈述,证明2014年农历的十月份,其经人介绍认识梁某兰,双方定亲时,其给梁某兰见面礼现金六万六千元,礼品十个十,价值一万余元,当时村里去了十多个人,在单县绿洲湾小区10栋楼1单元501房见的面梁某兰的妈妈、妹妹、弟弟、堂哥、还有媒人的儿媳妇都在场。定亲后梁某兰又以各种理由陆续从其及家人处要了六万余元钱,并借走其价值七万三千元钱的五菱宏光汽车一辆。后其就没见梁某兰,也找不到人,其知道被骗了。后梁某兰还了其现金九万四千元,至今还骗其四万六千余元和一辆五菱宏光汽车。2、证徐某1阵证言,证明其徐某5鹤在2014年经媒人介绍认识梁某兰,见面时,梁某兰家认门买彩礼十个十,一共花了四千五百元钱,梁某兰见面认门的礼金六万六千元,其子的二叔、三叔、三婶婶梁某兰的见面红包共六百元钱。见面后,梁某兰骗走的一辆五菱宏光车价值七万七千元钱。又陆续被她以各种理由要了二万八千余元,还有零零散散梁某兰的钱。这样仅其知道的被她骗走了共计十八万余元。3、证白某荣证言,证明其徐某5鹤在相亲的过程中梁某兰骗了。定亲时村里去了十几个人,见面礼是六万六千元,还有礼品十个十。后来听儿子说一辆棕色的五菱宏光车梁某兰骗了。4、证徐某2英尚某莲徐某3民徐某4勇田某胜的证言,证徐某5鹤梁某兰骗了,认门的时候,带了六万六千元现金,还有十个十礼品。听说一辆棕色的五菱宏光车也梁某兰卖了。5、证仇某花的证言,证明一个叫什么鹤的,也是在单县绿洲湾小区定的亲梁某兰说让其冒充她妈妈去见一个对象。定亲那天和其一起去的还有丁楼的老头,丁楼老头的儿子冒梁某兰堂弟、儿媳妇芳芳冒充堂弟媳,还有一个小孩冒充堂哥。这个叫小鹤的家里来了一群人,带来了一些烟酒彩礼,还有现金,现金多少其不知道。见面后梁某兰给了其四千元钱。6、证梁某兰证言,证明2014年年底,丁宪伟说要和其介绍对象再骗点钱,并威胁其,其就同意了。见面那徐某5鹤去的其在绿洲湾租的房子,当时丁宪伟冒充其堂弟,丁宪伟的对象芳芳冒充其堂弟媳、其干妈冒充其妈妈、齐春娇冒充其妹妹,彩礼定的八万八还是六万六其记不清了,还有一些礼品徐某5鹤直接把钱给了其。对方回去后,丁宪伟的媳妇给其要了一万元钱,其干妈拿走了四千元徐某5鹤有一辆车,是五菱宏光,其借了他的车开,后来又过户到自己名下,把车牌号也换了,再后来其就把车挂网上卖了,卖了五万八千元钱。其具体一共骗徐某5鹤多少钱记不清了,只记得徐某5鹤的钱已经还了九万四千多元钱,还欠他多少不知道,另外那个车卖的钱也没有还。7、被告人丁宪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底梁某兰让其父亲再给她介绍一个对象,她等钱用,其父就和她介绍了一个男的,见面那梁某兰让其和其对象以她干弟弟和弟媳妇的身份去的,到梁某兰住的绿洲湾小区梁某兰和那个男的介绍其是她的干弟弟,其对象是她弟媳妇,现场还梁某兰的干妈和干爹,男方当时拿了多少彩礼其不知道,后梁某兰给了其一千二百元钱。三、2014年底梁某兰经人介绍认识被害单某2铭梁某兰以单某2铭相亲为名骗单某2铭人民币四万余元。被告人丁宪伟明梁某兰骗婚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共同骗单某2铭财物,从中获利一千八百余元。案发前梁某兰归单某2铭两万余元,尚余两万元未退清。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单某2铭陈述,证明2014年底,丁冯庄一个丁姓媒人给其说媒,见面后梁某兰说她家是绿洲湾的。过了一个星期左右两人就订婚了梁某兰说见面得要三万六千元,礼品是六个六,买这些礼品当时花了四千多元。订婚的地点是单县的绿洲梁某兰的房子里,见面梁某兰那边有她的母亲、两个堂哥、两个堂嫂子,还有丁姓媒人的儿子和儿媳妇。介绍完之后,其就把准备好的红包,里面装了三万六千元钱交给梁某兰。定完亲后梁某兰又陆续向其要了一部分钱,后梁某兰就没来其家。其被骗了六万元钱,中间退给其两万五千元钱,现在还有三万五千元钱没退。2、证单某1臣证言,证明2014年底,给其三儿单某2铭说媒,梁某兰骗了五万多元钱,中梁某兰又退给两万多,现在还剩三万多元钱被骗走了。3、证仇某花证言,证明其在绿洲湾小区跟梁某兰见过一名男子,见面时,有丁宪伟与他媳妇、他父亲,还有丁宪伟找的两人冒梁某兰的哥哥和嫂子。对方走后梁某兰给了其一千元现金。4、证梁某兰证言,证明2014年年底,其在绿洲湾小区见过一名姓单的男子,是丁宪伟和他父亲给其介绍的。快过春节时,双方见的面,那男子给了其三万三千元钱,还带了一些烟酒礼品。当时丁宪伟与他媳妇、他父亲仇某花都在场,还有丁宪伟找的两人冒充其哥哥和嫂子。对方走后,丁宪伟的媳妇从其处要走一万元现金,其给仇某花一千元现金。快过年时,其又找这名男子要了四千元年礼钱。5、被告人丁宪伟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年底梁某兰说她急等着用钱,问其其父丁远明还能找个男家骗点钱不,其父就给她说了一家莱河镇李庄的。见面定亲是在单县的湖西花园小区,当时去的还有其父丁远明梁某兰的干妈。男方给了三万三千元钱的礼金,其梁某兰那里分了一千八百元。本案综合证据: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丁宪伟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8月13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3、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侦破过程。4、到案经过及临时寄押证明书,证明被告人丁宪伟于2016年10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军博站派出所抓获,于2016年10月5日至同月11日临时寄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二、辨认笔录及照片1、同案梁某兰对被告人丁宪伟的正确辨认。2石某2策单某2铭对被告人丁宪伟的正确辨认。3徐某1阵白某荣单某1臣对被告人丁宪伟的正确辨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宪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丁宪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丁宪伟辩解称对指控的第二起诈骗的犯罪数额应为见面礼现金六万六千元和礼品款,其他财物款项其不知道,及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伙同他人骗徐某5鹤五菱宏光汽车一辆认为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丁宪伟梁某兰共谋骗取他人见面彩礼款物,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数额中超出见面礼现金六万六千元和礼品款的部分,被告人对此不知情,无共同犯意,亦未分赃,对超出部分认定为共同犯罪数额不当,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丁宪伟与同案梁某兰,事前共谋、分工合作,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相梁某兰的作用较小。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丁宪伟多次参与骗取他人款项,可酌情从重处罚。对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数额,已从被骗款额中扣除,但对该不计入诈骗犯罪数额的款项,量刑时予以从重考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六条、
百六十六条、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五条、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
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宪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宪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丁宪伟与其他同案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石永策经济损失一万六千余元、退赔被害人单长铭经济损失二万元。三、被告人丁宪伟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依法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红梅审 判 员 曹艳丽人民陪审员 靳 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小哲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