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自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
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自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明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
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