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维西县人民法院(2017)云3423执79号执行案件终
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维西县人民法院(2017)云3423执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收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和武贵审判员 谢建安审判员 李乐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立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