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浏阳市淮川蓝天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十一条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十部涉案音乐电视

十一条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十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等书面授权文件从权利人处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同时还取得管理音像节目带来收益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经比对,取证光盘保存的作品从播放的动态画面、词曲作者及演唱者信息、歌词字幕出现的内容与形式等特征上均与原告权利作品构成整体上的一致,应当认定为相同的作品。故对原告认为其与权利作品系相同作品的意见,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原告诉请的被告侵犯了其复制权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

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权放映的涉案作品系由被告制作形成,因此,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侵犯其复制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

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本案的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包房内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就其权利作品享有的放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

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应就其侵犯原告音集协的十首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公开放映涉案十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基于原告实际损失和被告具体获利均难以确定,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数量、类型、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定赔偿数额为3000元,对于原告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维权合理费用,原告提供票据证明其支付了1287元,涉及20个系列案件,每案主张64.35元,但上述费用是为了301部公证保全的作品所支出,并非仅为已经起诉的20个系列案件中涉及的200部作品所支付,故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按原告所起诉的被控侵权作品占全部取证作品的比例予以部分支持,本案中涉及十部作品,分摊的合理费用为4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八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十一

第十条、

条、第四十

第十一条、

八条第(一)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

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浏阳市淮川蓝天歌舞厅(经营者XX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一、被告浏阳市淮川蓝天歌舞厅(经营者XX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爱的卡洛里》、《爱能不能不变》、《独立》、《白色羽毛》、《谢谢你》、《学着》、《隐形的雪》、《24hrs》、《YouAreSoBeautiful(你真美)》、《一口一口》共十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浏阳市淮川蓝天歌舞厅(经营者XX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3000元;三、被告浏阳市淮川蓝天歌舞厅(经营者XX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维权合理费用43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浏阳市淮川蓝天歌舞厅(经营者XX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浏阳市淮川蓝天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浏阳市淮川蓝天歌舞厅(经营者XX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

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

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

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