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县长山矿产品贸易经营部、徐文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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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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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文明所有的新苑小区四期2栋3单元***室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飞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