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邱贤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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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贤国减去有期徒刑六��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贤国减去有期徒刑六��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跃审 判 员 谭 兴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书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