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竹梅与张大壮、张菊英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三

第三百六十五条、

百六十五条、第三百

第三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

条、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四条、第一百六十二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大壮、张菊英、权建设、张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赔偿原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大壮、张菊英、权建设、张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权竹梅小麦折价款995.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大壮、张菊英、权建设、张丽娟共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卫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权泽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