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三
第三百六十五条、
百六十五条、第三百
第三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
条、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四条、第一百六十二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大壮、张菊英、权建设、张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赔偿原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大壮、张菊英、权建设、张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权竹梅小麦折价款995.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大壮、张菊英、权建设、张丽娟共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卫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权泽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