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毅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紫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上诉人上海毅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或上诉人郑紫兴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综上,上诉人认为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因合同引发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

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

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淮南康德医院起诉要求上海毅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托管费等请求,淮南康德医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淮南市潘集区,故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一条、第一百七十五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

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夏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