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军、丘春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60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602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丘春红预交的二审受理费427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刘维军预交的二审受理费427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运生审判员  张东明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巫文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