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茂思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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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茂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
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茂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