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2与杨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4

第六条第一款、

六条第一款、第十

第十六条、

六条、第十八

第十八条、

条、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条、

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

第十七条、

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二十

第二十条、

七条、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九条之规定,判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死亡各项损失合计115227.50元,由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刘某

决如下:一、张某死亡各项损失合计115227.50元,由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刘某1、刘某223045.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某1、刘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971.50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971.50元,由原告刘某1、刘某2负担800元,被告杨某负担17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浩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谭 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