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宁夏汇川服装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
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宁夏汇川服装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胡德炳审判员 张立强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晓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