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传祥与张析综、李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

十九条、第八十

第八十条、

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

七条、第二百一十

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

第十二条、

十八条、第二

第十八条、

十二条,《中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

第六十四条、

四十四条,《最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十九条第一款,《最高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

第二条、

决如下:一

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析综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冯传祥支付人民币5万元,并支

、被告张析综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冯传祥支付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照每月2%的标准,自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杜海燕、付晓生、李壮对被告张析综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海燕、付晓生、李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析综追偿;三、驳回原告冯传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冯传祥已预交,由

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冯传祥已预交,由被告张析综、杜海燕、付晓生、李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邵小辉人民陪审员  刘 民人民陪审员  巩煜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