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与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森贸易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

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及涉案合同约定,本案起诉时并不能确定管辖本案的连云港市基层人民法院,故本案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并且港口公司起诉要求给付货款,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合同的履行地点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港口公司所在地,故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九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洋审判员 王抒

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洋审判员 王抒彦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高亚威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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