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

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

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向被害方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被害方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赔偿协议、谅解书、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

第十八条第三款、

条第三款、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

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三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三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阿日古娜审判员 李 海 燕审判员 王 小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

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十八条精神病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

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