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运华民间借贷纠纷决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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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臧运华罚款1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
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臧运华罚款1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