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
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陶凤珍、卢天如应当共同返还原告田丹丹已支付的房款14.6万元。综上所述,原告田丹丹要求解除与被告卢天如签订的售房临时协议,要求被告卢天如、陶凤珍返还购房款14.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
第九十四条、
十四条、第九十
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田丹丹与被告卢天如签订的售房临时协议;二、被告卢天如、陶凤
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田丹丹与被告卢天如签订的售房临时协议;二、被告卢天如、陶凤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田丹丹购房款14.6元;三、驳回原告田丹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6元,保全申请费1465元,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6元,保全申请费1465元,共计5561元,由原告田丹丹承担945元,由被告卢天如、陶凤珍负担46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芳审 判 员 路晶晶人民陪审员 魏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勇昌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