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与项锦兵借款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执9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执9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东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单国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