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执9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执9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东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单国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