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
第32条、36条、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条、36条、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克辉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同等价值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克辉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需要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的,应当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伟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