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八十一条、第八
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
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
第六条、
十六条第一
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林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
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林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淑美审判员 王吉昌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坤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