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林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八十一条、

八十一条、第八

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

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

第六条、

十六条第一

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林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

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林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淑美审判员  王吉昌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坤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