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游雪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爱清欠款700元。案件受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游雪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爱清欠款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游雪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松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苗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