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与陈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支付截至2017年3月8日信用卡透支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79388.29元及自2017年3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滞纳金(利息、罚息、滞纳金按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5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60元,由被告陈俭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96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审 判 长  刘安丰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人民陪审员  徐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沁泽附: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

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