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缘枫实业有限公司与施文伟、施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三十四条、

三十四条、第三

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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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文伟、施军、王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缘枫实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57,220.86元;二、被告施文伟、施军、王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缘枫实业有限公司以357,220.86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借款利息;三、驳回原告上海缘枫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037元,减半收取计3,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037元,减半收取计3,518.50元,由原告上海缘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9.50元,由被告施文伟、施军、王麟共同负担3,3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合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

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