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乡罗汉村地灵组与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乡罗汉村地灵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乡罗汉村地灵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乡罗汉村地灵组负担。审判长  赵欣荣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宋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查献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

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