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乡罗汉村地灵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乡罗汉村地灵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乡罗汉村地灵组负担。审判长 赵欣荣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宋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查献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
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