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
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本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6年11月12日,原告陈国营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尚在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故被告吴XX应当对该105500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的,可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被告魏凤民、吴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
百零八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二款、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魏凤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国营欠款本金105500
规定,判决如下:一、魏凤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国营欠款本金105500元。自2016年11月13日起按照本金105500元为基数,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吴XX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被告魏凤民、吴XX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晶晶审判员张瑞福审判员刘雪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刘晓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