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毅平、刘志远其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定西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对刘志远支付工程款;二、冻结张东平

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定西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对刘志远支付工程款;二、冻结张东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的工资收入。以上两项合计不超过381150元。申请保全费2426元,由刘毅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军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谢 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