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
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00元及截止至2017年2月21日的利息(合同期内)74763.11元、罚息507592.80元,并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罚息年利率11.232%继续支付罚息;二、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永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的房屋和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陈亮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湖北永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廖大英对被告陈亮所欠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51元,由被告陈亮、湖北永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51元,由被告陈亮、湖北永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廖大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娅审判员 张华审判员 周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昊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