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二○一七年八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志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