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恩宇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756号民

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贾卫红、贾国宝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申请人白恩宇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扬审判员 崔 凯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丽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