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康华、陈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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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朱康华、陈花的指控。如不服
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朱康华、陈花的指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芦庆华人民陪审员 陈 君人民陪审员 蒋士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文茜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