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连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八条、

八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

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连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物业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连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人民币2001.13元的75%,计人民币1500.8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20元,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20元,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不再退还。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郭岱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斌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

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

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

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

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

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

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