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
第二十二条、
十二条、第三十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
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奀兰、林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林祖堂、林祖土、张素美医疗费、误
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奀兰、林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林祖堂、林祖土、张素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59769.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由原告林祖堂、林祖土、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由原告林祖堂、林祖土、张素美承担266.4元,被告林奀兰、林青承担61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琅人民陪审员 潘红英人民陪审员 赵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