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扒窃作案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扒窃作案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扒窃作案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毛某的供述,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证人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本院(2013)楼刑二初字第121号、(2016)湘0602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毛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暾附: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