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条“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
27条“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办案机关一般不予审查。本案被告在仲裁及诉讼阶段均没有提过超出时效的抗辩,故本院对原告的申请是否超出时效不应主动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
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
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清远市清新区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清远市清新区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17000元及利息给原告赖亚国,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赖亚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清远市清新区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婉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
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三、《最高
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
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
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另附: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清新支行。户名��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账号:71×××9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