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与陈天慰、傅翠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天慰、傅翠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

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天慰、傅翠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贷款本金458373.85元及截止2017年5月1日的利息、复利、罚息42258.51元和自2017年5月2日起的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编号:5199985QX《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以所欠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5月2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天慰、傅翠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6元,减半收取4418元,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6元,减半收取4418元,诉讼保全费3070元,共计7488元由被告陈天慰、傅翠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涛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