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