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金赣物业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与蔡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金赣物业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金赣物业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市金赣物业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熊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熊奇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